行业标准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操作指南

浏览次数:974次 发布时间:2024-01-17 10:33:13

1.依据和适用范围
1.1主要依据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依据《JT/T891—2014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JT/T1357.1—2020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第 1 部分:术语》《JT/T1357.2—2020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第 2 部分:装备 》《JT/T 1357.3—2020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第 3 部分:企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1.2适用范围
《操作指南》围绕道路交通中需清障救援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违章车辆等,提出了相应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的准备工作、现场操作流程及事后处置。
2.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2.1作业准备要求
2.1.1清障救援服务单位接到清障救援服务需求时应迅速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联系电话、救援地点、事故形式、车辆类型、车辆损坏程度、负载情况、货物类型、有无人员伤亡等相关信息。
2.1.2了解信息完毕后应综合所得信息选定合适的清障救援人员、清障车和随车设备。
2.1.3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防护手套等。作业人员夜间必须穿着有反光标识的统一服装,确保自身安全。
2.1.4做好出车前检查,包括车况完好、车载安全服务监控设备完好、车辆辅助配置完好。
2.1.5车辆辅助配置要求
a)配有至少 2 个与使用条件相适应的三角楔块或止滑器;至少 4 个用于固定承载被救援车辆的制动楔块;至少 6 套用于背载作业的捆绑带及紧固器;至少 2 套专用辅助车轮;用于夜间作业的便携式照明工具;与救援作业区域相适应数量的反光锥形筒等安全警示标志;用于作业过程指挥以及与救援中心联系的通讯工具;至少 1 支手提式灭火器。
b)托吊型清障车和具有托牵功能的平板型清障车除上述随车配置外,配备至少2 套用于被救援车辆移动的抱胎托举装置或托叉托举装置;至少 2 套用于起吊或扶正作业的柔性吊索;防止清障车在托牵作业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链条;适应当地地质条件的防滑链、雪地轮胎等;作业需求的地面清理器具等。带有支腿机构的至少 4 块与使用条件相适应的垫木和至少2套用于托牵作业的安全链条及锁紧器。
2.1.6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平板型清障车应配备至少1名驾驶员;使用吊装、升降平台及旋转作业车的,至少需要2名从业人员到达现场。驾驶员应持有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件。
2.1.7车载监控系统要求
配备符合标准的行业安全服务监控系统,包括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
2.1.8所有车辆、设备配备及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接到调度后及时出车。
2.2清障救援现场操作要求
2.2.1清障救援车辆到达现场时,面对不同道路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
a)在松软地面上工作时应将地面垫平、压实,保障清障车自身安全稳定。
b)在雨雪霜冻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清障车应采取防滑措施。
c)清障车在坡道上停放时,应采取防溜坡措施。
2.2.2对现场进行隔离、警戒,确保作业区域内无无关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启示警灯,夜间或雨、雾天气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照明设备;根据道路情况采取相应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措施:
a)在高速、城市快速道路(含高架、中环、外环、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上实施清障作业时应使用反光标志牌及反光锥形筒隔离作业区域;距现场区域来车方向150m-200m外至作业现场中心位置连续设置;救援警示标志置于隔离作业区域中来车方向的最远端。同时应安排一名以上清障救援服务作业人员在来车方向进行警戒,所有清障救援服务作业人员应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装并在安全隔离区域内活动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
b)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操作隔离要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GA/T1044-2022,采取交警部门现场要求的安全隔离方式。
2.2.3清障救援人员应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登记,确定救援方案,明确告知当事人所需的作业项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如救援有可能对事故车辆造成二次损失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2.2.4车辆有负载的,应清除车上负载。非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令,被救援车辆总质量应不大于清障车辆整车额定托牵质量。
2.2.5作业时,应对被救援车辆进行固定,并解除其制动装置,将挡位置于空挡。
2.2.6使用托牵型清障车时,一般托牵车辆前轮,须用链条将车轮固定;如果从车辆后端托牵的,应将被救援车辆方向盘固定。使用平板型清障车时,收缩钢丝绳,将被牵引车辆拉到平板上安全、合适的位置,不要解开被牵引车上的钢丝绳、链条或紧固拉索,并用绑带和紧固器固定被牵引车辆的四个轮胎。
2.2.7拖牵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装载,严禁拖牵车辆超高、超宽、超长、超载。
2.2.8对事故车辆破损会造成电路短路自燃后果的现象,应当解除电源。
2.2.9重、特大事故清障作业,应当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处置。
2.2.10电动车辆牵引时,应先对车辆断电;轮胎滚动后会造成乱码或造成电机烧毁的车辆需安装辅助轮;牵引电动大巴车辆时,应先将车辆固定,关闭总电源,拆除车辆半轴。
2.2.11现场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按车辆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备操作。
2.2.12臂架起重机型清障车根据被清障车型选择相应辅具进行牵引作业。
2.2.13在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作业前,如遇电线杆倒塌,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车辆时,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中心报告待命,调度(监控)中心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清障人员应待交警、消防、供电等部门处置后,按规定做好现场清障救援工作。
2.2.14对重特大事故车清障牵引(特别是危险物品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认无碍,才可实施牵引,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2.2.15现场作业指挥人员要站在恰当安全位置,要让驾驶员看到人,注意自身安全。如钻到车底下解除刹车时,另一名人员要注意配合,作业完成出来时,做好保护工作。人在车底下没出来,即使听到完成的回答,也不准上车启动清障车。
2.2.16在清障车托举或卸车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被牵引车辆和清障车之间、车体下面以及平台上面,避免事故发生。
2.2.17凡属非常规清障施救牵引作业,必须向调度(监控)中心报告,并有交警现场指挥。
2.2.18清障作业时应规范作业,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双方不见人,相互不呼应、不操作、不倒车,操作完毕方可启动清障车。力求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确保清障作业安全。
2.2.19特殊场景路况救援,应根据现场实际,配备相应救援装备和人员实施救援。
2.3清障施救牵引基本操作规范
2.3.1牵拉
对于远离清障车本体无法进行起吊和拖运作业的事故车辆需先用清障车上的拖曳装置将事故车辆牵拉至清障车正常作业范围内再实施其他操作。
2.3.2起吊
在松软地面上进行起吊工作时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起吊设备应固定平稳支撑,应安放牢固;作业区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起吊设备严禁超载使用;风力大于9级时应避免进行起吊作业。
起吊作业过程中清障救援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起吊作业过程中应随时调整吊索的固定位置以保证平稳起吊,吊索的固定位置应保证安全可靠不会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起吊作业过程中应先将被吊车辆吊离地面100mm左右,检查起吊设备的稳定性和制动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起吊作业过程中应保持平稳,被吊车辆起落速度应保证缓慢均匀,工作过程中吊臂严禁带负载伸缩作业,并严禁斜吊和拉吊。
起吊作业过程中如果用两台起吊设备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起吊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佩带对讲机,保证两台起吊设备的协调操作,同时固定吊索时应注意负荷的合理分配。
2.3.3扶正
扶正操作包括空中扶正与地面扶正两类,根据事故车辆类型与现场事故情况由现场操作人员选择合适的操作方式。空中扶正是将事故车辆起吊后在空中进行扶正操作;地面扶正是在地面上对事故车辆进行扶正操作。
a)空中扶正时,将吊索固定在事故车辆轮胎轮毂、前后桥或底盘车架处,事故车辆着地一侧的固定吊索连接主绞盘,悬空端固定吊索连接副绞盘,并按以下步骤进行空中扶正操作:
首先将事故车辆起吊;
然后在空中收紧主绞盘,主绞盘提供拉力使得事故车辆慢慢翻转,同时协调副绞盘,保证扶正过程平稳;
当事故车辆翻转过重心位置时,副绞盘提供拉力使事故车辆翻转,同时协调主绞盘,保证扶正过程平稳。
待事故车辆扶正完成后将其缓慢均匀平稳地放至地面。
b)地面扶正时,将吊索固定在事故车辆轮胎轮毂、前后桥或底盘车架处,事故车辆着地一侧的固定吊索连接主绞盘,悬空端固定吊索连接副绞盘,并按以下步骤进行地面扶正操作:
首先收紧主绞盘,主绞盘提供拉力使得事故车辆以着地轮为轴慢慢翻转,同时协调配合收紧副绞盘,在此过程中主绞盘提供翻转动力,副绞盘作为保护机构;
当事故车辆翻转过重心位置时,副绞盘提供拉力使事故车辆翻转,保证扶正过程平稳,主绞盘作为辅助保护机构使事故车辆悬空轮平稳着地。
c)对于汽车列车事故车辆应利用两台清障车协调完成扶正操作:
一台清障车扶正牵引车,另一台清障车扶正挂车;
将牵引车与挂车进行固定,固定位置应选择在牵引车与挂车的牵引销处,利用专用工具沿轮轴方向进行捆扎,使牵引车与挂车固定为一个整体,避免扶正过程中牵引车翻转引起安全隐患;
扶正挂车的清障车应选择挂车的最后一桥作为固定位置进行扶正;
两台清障车协调完成扶正工作时,应配备专业指挥员协调指挥两车完成扶正作业。
2.3.4拖运
拖运操作包括利用平板背载拖运和托举拖运两类,应根据事故车辆类型和损坏状态选择相应设备与操作。对于配有自动变速器或车轮严重损毁的轻中型事故车辆,应采用平板背载拖运将其拖拖离现场;对于未装备自动变速器的事故车辆,可根据需要采用平板背载拖运或托举拖运将其拖离现场。
平板背载拖运时,将绞盘拖钩连接在事故车辆的拖车钩或前桥位置上,利用平板式清障车的绞盘将事故车辆牵引至平板上。对于无法利用平板式清障车绞盘牵引的事故车辆。应利用辅助装置或起吊设备,将事故车辆放至平板式清障车上,并将事故车辆的四轮固定牢靠,防止其在平板上产生位移。  
托举拖运时,应将拖曳装置固定在事故车辆的前轮、前桥或车架等适当位置上,并用链条或捆绑带进行固定,保证拖曳安全牢靠。
事故车辆在拖运过程中,被拖车辆严禁载人。对于大型车辆,应在外廓悬挂三角反光警示标志。
2.4不同事故车辆的作业要求
2.4.1碰撞
发生碰撞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快速将事故车辆拖运离开现场。
2.4.2碾压
发生碾压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利用起吊装置将上方车辆起吊,然后利用清障车绞盘将被碾压车辆拖出。两车分离后,分别拖运离开事故现场。
2.4.3翻车
发生翻车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对事故车辆进行扶正,然后拖运离开事故现场。
2.4.4坠车
发生坠车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将坠落的事故车辆起吊,然后扶正并拖运离开现场。如事故现场无法进行起吊作业,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利用清障车将事故车辆牵拉至路面,然后扶正并拖运离开现场。
2.4.5落水
发生落水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首先确定车辆淹没情况。若事故车辆部分淹没,应将事故车辆起吊或牵拉至路面,扶正后拖运离开现场。如事故车辆全部淹没,应先派遣人员入水探明事故车辆位置,确定作业区域,选择合适的固定位置,然后将事故车辆起吊或牵拉至路面,扶正后拖运离开现场。
2.4.6烧毁
发生烧毁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采用拖运方式,将事故车辆拖运离开现场。
2.4.7货物散落
发生货物散落事故的车辆,如果事故车辆散落货物为大型固件,清障救援人员应利用起吊装置,将散落货物吊装至转运车辆上,运离现场。如货物为固态颗粒,清障救援人员应将散落货物收集后装至转运车辆上,运离现场。车辆视情况按上述相关程序实施清障救援操作。
2.4.8抛锚
发生抛锚事故的车辆,清障救援人员应将抛锚车辆拖运离开现场。
2.5事后处置
2.5.1事故清障作业完毕后,应当将现场残余车辆破损碎片及油污等泄漏物清扫干净,避免碎片、油污造成二次事故。
2.5.2清障救援结束后应由作业现场中心位置向来车方向远端依次撤除标志、标牌。
2.5.3应向指挥中心报告恢复交通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交接手续。
2.5.4现场作业人员在托牵车辆时,驾驶员与操作工应当严格控制车速与车距,以确保安全运作。
2.6作业单填写及归档
2.6.1救援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完整填写作业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作业。影响道路畅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求立即作业的,应在作业单上注明,并记录警号。
2.6.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用户无法当场确认作业单内容的,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后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用。
2.6.3应当做好牵引救援档案管理工作,牵引救援档案应当保留2年(发生之日起计)。